天津音乐学院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互联网 admin 发表于:2012-06-04 17:38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最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音乐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院代码:10072

  五、学院地址:

  天津音乐学院本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天津音乐学院南校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十四经路交口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音乐学院建立于1958年。是在中央音乐学院由天津迁址北京,留下部分师生员工和设备的基础上组建的。五十多年来,天津音乐学院培养了众多的知名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和音乐理论家,在国内外有着相当高的知名度。

  学院设音乐学系、作曲系、声乐系、民乐系、管弦系、键盘系、音乐教育系、艺术管理系、现代音乐系、戏剧影视系和舞蹈系;还设有成人教育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音乐研究所、学报编辑部和研究生部。2009年我院新增学前教育、舞蹈学两个专业,现有七个本科专业三十多个专业方向面向国内外招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现在校学生近三千人。附中的生源数量多、质量高,是学院最好的生源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本科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我院教务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我院是教育部认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之一,不做分省计划。我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还将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成绩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本科学费标准:8000-10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我院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投档,文、理兼收。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第十条在文化课考试成绩(总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管理专业方向、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考生按专业课总分(总分100分)与文化课总分(750分折合成100分)相加后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兼报志愿均达录取标准,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考生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考通知后才能报考我院,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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